131、我单位档案室收集的档案材料中,包括不归档文件,请问需编制文件目录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档案室一般不收集不归档文件。《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应当归档的材料,是指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已经处理完毕、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整理,形成有序化的卷或件并移交给档案室。所以一般档案室只接收档案,而归档文件的整理,包括不归档文件的处置工作是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完成的。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一些小单位,档案人员一身兼二职,既负责保管档案又负责文书处理工作,档案人员在整理文件材料时,既要对归档文件进行,又要对不归档文件进行妥善处置。我们建议,可参照档案销毁清册,简单编制一个不归档文件目录,留存一两年,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销毁。(王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