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我公司即将在现址基础上建造新的大楼,也就是说将对原有的建筑进行彻底的改造。请问,原先的基建档案还有必要永久保存吗?
答:原先的基建档案如何处置,须区别对待。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须永久保管的材料包括,一个工程的依据性材料(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研报告),基础性材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材料(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施工执照、与有关各方签定的协议书、合同、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文件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计变更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全部的竣工图)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多数是长期或短期保存。
如果旧大楼已拆除,在原址基础上准备建造新大楼,即原来的建筑不复存在,与其对应的基建档案似乎也没有保存的必要了。我们认为,如果原来的建筑只是一般建筑物,可对原来的基建档案进行筛选,将仍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工程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红线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计变更材料等继续留存,其它材料可剔除。如果原来的建筑具有一定的人文价值,对历史研究有参考作用,可将原基建档案的主要材料永久保管。
(王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