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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我要将企业多年来形成荣誉档案进行鉴定销毁,但不知以什么标准界定档案级别和保管期,请求您的支持。

    答:2002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但据我们了解,关于荣誉档案及其级别、保管期限,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甚至对荣誉档案这个概念也没有严格界定。这里仅提供一些地方和行业做法供参考。

    1997年,由山西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西省企业事业档案标准》中,DB14/T81.07-1997《企业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标准》规定,荣誉证书、优质产品证书、奖状、锦旗、奖杯、奖牌等,获得国家颁发的永久保存,省部级以下的长期保存。

   2001年,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实物档案管理专项规定,其中将荣誉奖品划归实物档案的一个类别,具体包括"上级行、上级机关及国内外重要社会团体向本级行颁发和赠予的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奖章、锦旗及其他荣誉奖品",并在第六条指出"建设银行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永久"。

    我们的意见是,判定荣誉档案的价值,可从制发荣誉奖品的单位级别和荣誉奖品包含的内容两方面考虑。制发单位级别高的、综合性、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的荣誉奖品保管期限较长,反之,制发单位级别低的、内容反映了单位辅助职能的荣誉奖品保管期限较短。                           (王改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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