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业务窗/有问有答
 
     
 

  

    2、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初稿中的每卷2元档案保护费为何去掉?

        答:穷日子不好过,档案馆事业要想发展和进步离开钱不行。因此,在档案事业费的基础上,再增设档案保护费,作为管理和保护档案的一块刚性资金,是制定《条例》的重要追求之一。但《条例》初稿中的每卷册2元的保护费在正式文本中未作规定,特作如下解释:

        1.去年6月底,在政府法制局组织的《条例》立法论证及协调会上,财政部门认为按“卷”拨款不科学,每卷册2元的档案保护费无立法依据,且违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关于地方立法不能分割财政的精神,建议取消这一条款。后经省档案局领导大力争取,暂时保留,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7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档案保护费问题再次成为争论的主要焦点,常务会议认为,《条例》的制定,应当尊重上位法,但又要充分考虑档案馆的实际困难,因此作出了保留这一费种,取消对具体数额的规定,待《条例》通过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确定。

        2.将档案保护费列入地方法规,并且通过立法授权要求省政府以规章形式解决档案保护费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实实在在地说,是《条例》极为成功的地方。根据《立法法》规定,政府规章同样属于立法范畴,具有较高的效力。另外,政府规章因其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在执行过程中有直接、简便的特点,效果会更明显。今年,关于档案保护费的规章将是我们的立法重点,省局将与政府法制、财政部门积极调研,通力协调配合,力争尽早出台。 (郭文平)

 

 

 
     
 

                                        山西档案杂志社  太原 朝阳街78号(原222号) 邮编:03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