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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正在进行二期两台2*125MW机组的扩建工作,已形成了部分前期文件资料,DA/T28-2002档案管理规范中5.5.1要求签字认可手续完备,但在实际接收的资料中,如:勘测大纲、水文地质可行性论证报告、勘察施工组织设计等,都有一页是需责任人签字的(包括:编写人、项目责任人、审核、审定、总工程师等),但这些名字都是计算机打印的,请问这样是否可以?我对规范的理解是只要有签名的都必须亲笔签全名而不应由打印代替。对吗?
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在国家还未正式出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规范之前,我们要求相关单位的“签名”必须是“手签”。你所提出的勘测大纲、水文地质可行性论证报告、勘察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除当事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公章。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