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
问:
国家档案规范要求签字认可手续完备,但在我们实际收集的合同中存在下列情况:合同中甲乙双方需以下人员签字,即: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或经办人),而这些需签字的人中法定代表人一栏经常是空缺,只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字,这种情况我问过经办人,其解释是公司有规定,在××金额以下就可授权签字,但我认为,既然授权就应将授权书附到合同上一起归档(此时法定代表人可免签),但又无此授权书,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对已形成的合同是否需要补办签字手续?
另外,请问概预算人员有编号的专用印章(已在有关机构备案)是否可以代替签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又规定了文本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手续“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组织内部的章程或制度明确了授权签字的范围和程序,当事人另一方认可,合同也可以成立。我们认为,只要合同符合法律程序,就没有必要补办签字手续。一般单位内部的代理关系,都不会形成专门的授权书,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的有关章程或制度,如果规定了各级负责人的权限,也可以起到授权书的作用。因此,有关章程或制度一定要归档,但不一定与合同整理在一起,可在案卷的备考表内以参见的形式注明,以被查考。
概预算人员有编号的专用印章应是编制概算时使用的,还有像注册会计师的编号专用章只用于财会审计等业务活动,既是专用章,在特定活动中它具有特定意义和效力,用于非特定活动,起码是不严肃的。
(王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