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标注文件发文字号,何时用"(
)",何时用"[ ]"?
答:一律使用“[ ]”。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就公文格式专门制发了标准,即GB9704--88《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其中第5款第3条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用方括弧括入)和发文顺序号组成”。1999年国家又对这个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发了新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其中又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
。因而,在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时,年度应用“[
]”而不是“( )”,有些单位的文书工作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使用“(
)”标注年度,属于不规范的做法。(王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