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某县档案局的同志问“1993年,县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合署前,县纪委的全宗号是3,监察局的全宗号是22,那么合署后县纪监委的全宗号该沿用哪一个呢?”
答:合署后县纪委、监委,不应沿用旧的全宗号,而应另立全宗,起用新的全宗号。
根据《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机关,应建立新的全宗”,“机关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众所周知,1993年以前,县纪委与县监察局是两个独立单位,分别拥有各自的全宗号。1993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县纪委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监察局更名为监察委员会,实行“一个班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种职能”。由于合署后的机构,同时行使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与原县纪委、原县监察局相比,职能发生了变化,因而应建立新的全宗。同时合署后的县纪委、监委,在工作任务方面联系密切,其形成的文件,不少文件都是联合行文。这样,各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县纪委、监委确定为“联合全宗”,其名称为“XXX县纪委、监委全宗”。全宗号的确定也相应地以1993年为界,以前的档案,分别拥有各自的全宗号,以后的档案,重新给定一个全宗号。
有些县在纪委、监委机构调整后,未能及时确定新的全宗号,而是沿用了原县纪委的全宗号。对于这种情况,也可暂时不动号,但全宗名称应由“XXX县纪委”改为合署后的“XXX县纪委、监委全宗”名称,与实际情况相符。
(王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