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业务窗/有问有答
 
     
 

  

   78. 档案馆接收撤销单位的档案时,长期和短期档案是否一并接收?

    答:档案馆接收撤销单位的档案时,长期和短期档案应与永久档案一并接收。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可能时常撤销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撤销以后,其档案的流向与归宿如何呢?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一个单位撤消后,业务划归几个机关,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仍应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或由一个接管机关代管”,“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因而,一个撤销单位的档案,无论向档案馆移交,还是由接管机关代管,都要将永久、长期和短期档案一并移交,以真实、全面地记录立档单位的工作活动,客观反映立档单位的历史面貌。 (王改娇)

 


 

 

 

 
     
 

                                        山西档案杂志社  太原 朝阳街78号(原222号) 邮编:030045